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控制实施意见

1  范围

本安全控制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内溶解乙炔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意见。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意见。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864工业氮

GB10665《碳化钙(电石)》

GB6819-2004溶解乙炔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GB11984氯气安全规程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

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1-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3039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TSGD200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400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89)化工字第73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川经信〔2011〕324 号

 

术语和定义

规范性引用文件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意见。

3.1 动火作业  work with flame

指在乙炔制备和生产厂(车间)内,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剩余压力  residual pressure

在用乙炔瓶再次充装前瓶内乙炔的压力。

4  安全基本要求

4.1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应符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川经信〔2011〕324 号的要求。

4.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4.3重点生产单元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具备联锁停车和紧急停车功能;重点生产单元包括压缩、充装单元。

4.4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品场所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设施。

4.5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                       安全技术要求

5.1电石库、气瓶库、车间管理

5.1.1 原材料电石应在入库前进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碳化钙(电石)》GB10665国家标准的要求。

5.1.2 电石库、气瓶库应防雨、防潮,保持通风良好,设置有乙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有校验记录。

5.1.3 电石库、气瓶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5.1.4 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5.1.5 实瓶和空瓶应分开存储,实瓶库或空瓶库的气瓶存储量不应超过3000个,并设置相关标识。

5.2工艺及设备 

5.2.1 乙炔发生器应配置压力、温度检测仪表,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配置液位计,确保能随时检测水位,并有防真空装置(如逆水封)或措施。

5.2.2 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总管与每台发生器之间、接至厂区的乙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5.2.3 乙炔发生器应设置注水装置和含氧量不超过3%的惰性气体扫装置。

5.2.4 湿式贮罐的钟罩,应设置上、下限位的控制信号,并与乙炔发生器、压缩机进行联锁控制。应设置保证乙炔压缩机的进口压力低于下限、出口压力高于上限时能自动报警和停机的连锁装置,乙炔气柜应设置水喷淋降温装置,钟罩可靠接地。

5.2.5 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采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5.2.6 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并形成记录。

5.2.7乙炔的放空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并设置阻火器。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5.2.8 溶解乙炔生产中配备的计量器具和仪器、压力表、安全阀均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检定和校验。

5.2.9 乙炔管道和所连接的设备中,在下列部位应设置阻火器:

高压干燥器的出口管道上;

各充气汇流排的主截止阀前;

充气汇流排的各分配截止阀后;

高压乙炔放回低压乙炔的管道上;

5.2.10 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和净化器的循环泵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级别不低于IIC(B4d)电气设备或仪表。

5.2.11 溶解乙炔生产流程配置的附件(如高、中、低压阀门,阻火器,充装软管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产品。

5.2.12 乙炔充装间应设置有效的紧急喷淋装置和充装喷淋装置,紧急喷淋装置要有定期启动检查记录。

5.2.13 有防爆膜高压干燥器的防爆膜至少一年更换一次,并形成记录。

5.2.14 在用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定期检验。

5.2.15 乙炔设备和管道外部的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气、液管道应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5.3防雷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 

5.3.1 溶解乙炔生产场所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消防标志;消防器材和消火栓应有专人管理,并确保完好,有相应的标识和记录。

5.3.2 乙炔生产区内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乙炔生产区应在防雷保护范围之内,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应按规定进行检测。

5.3.3 乙炔生产车间入口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5.3.4 生产区应设置风向标及相关警示标识等。

5.3.5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配戴车用阻火器(防火帽)。

5.3.6 乙炔站的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置固定式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并定期检验。

5.3.7 企业应建立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池并符合相关规定。

5.4生产操作

5.4.1从业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应岗位的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5.4.2 动火作业、罐内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相关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设备检维修前后应对介质进行安全处置并分析化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并形成记录。

5.4.3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服装和劳动保护用品,不采用产生火花的工具。

5.4.4 设备开、停机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并形成记录。

5.4.5 各工艺参数应认真填写于设备运行记录上:净化岗位应定期检测净化效果;压缩机各级排气温度不得超过90℃,输出乙炔气温度应不高于40℃;乙炔充装流速应小于0.015m3/h.l(0.6m3/小时·瓶),气瓶充装过程中应检查瓶壁温度不超过40℃。

5.4.6 气瓶充装前应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并形成记录。

5.4.7 出厂产品(实瓶)应粘贴符合《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的警示标签。

5.5事故应急救援

5.5.1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程序;

5.5.2 企业应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要求制定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事故处置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

5.5.3 企业应具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器材。

6                       管理要求

6.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化工专业相应知识,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3 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4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5 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6 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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